程庆栋:《论设区的市的立法权:权限范围与权力行使》,《政治与法律》2015年第8期。
研究方法呈现多学科交叉融合趋势。让证券市场中的各方主体通过广泛、有效的社会监督共同担负起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责任,既是美国证券监管的特色,也是我国需要重点借鉴之处。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戚建刚认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中的公民权利可以分为行动权利和接受权利,前者主要包括评论权、了解权、申请权以及动议权等。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刘艺讨论了美国私人检察诉讼的发展、联邦法院对美国私人检察诉讼的限制等,认为我国公益诉讼制度虽应借鉴他国有益经验,但更应重视自身独特的政治制度与法制传统。暨南大学教授崔建远认为,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合同划归行政合同的范畴,与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这种泛化行政合同的理念及设计不可取。这些研究成果充分体现出学科壁垒正在消除、研究方法更为多元、多学科联合发展的趋势。浙江大学教授章剑生分析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3条的立法意旨、政府信息获取权的限定边界和政府信息申请权的要件,认为基于中国当下现状,保留对政府信息获取权的限制是必要的。
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是三大战略举措,这三大举措为发展提供了动力支持、法治保障和政治保证。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章志远探讨了政府法治论核心内涵在基本建成法治政府新时代的发展,提出在行政法治建设提档升级的时代,应当警惕问题导向型研究进路的庸俗化理解。[18]参见《立法法》第73条第2项。
这对于设区的市地方立法者们来说,这可能是立法过程遇到的难题之一。以‘等、‘其他等概括性用语表示的事项,均为明文列举的事项以外的事项,且其所概括的情形应为与列举事项类似的事项。[37] 扩大地方立法权是不可逆转的趋势。设区的市未来在中国政治制度中的地位会进一步强化。
在国家法制统一的框架中,必须对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加以限制,该目的在法理上也具有正当性。如《大气污染防治法》第77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立法用语表述应当遵守基本语言表达规范,不应当在法律制定后违背基本语言表达规范来解释法律概念,基于基本语言表达规范来解释法律概念,更有助于解释结论的可接受性。这里的依据如何解释,目前未见有权威性的说法。从长远看,中央立法应当采用保留条款,对地方立法权的限制条款应该取消,地方立法权也应当扩大到县级。[7]参见《立法法》第87条。
从事种植业的承包农户、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应当及时收集、处置秸秆。[36]秦前红、刘怡达:《地方立法权主体扩容的风险及其控制》,《海峡法学》2015年第3期。对限制条款中的事项应当作扩大性解释,以适应地方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且等也应作等外等解释。在该法修订表决稿中,设区的市的权限范围进一步被修改为‘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将城市建设与城市管理合二为一,并表述为‘城乡建设与管理。
这种立法思想观念在当今中国政治、经济与社会发展中产生了巨大的负面影响——在表面上国家法制统一之下,地方行政、司法通过规范性文件形成的法制割据现象具有相当普遍性。从功能意义上看,它契合宪法进行实验的精神,既是地方治理的需要,也是国家整体治理体系现代化的一部分。
然而,在实践中可能呈现的乃是另一种景象。本文认为,(1)探究立法原意应当是据于公开的立法资料通过法律解释技术获得,如关于法律草案的说明等立法文献,绝对不是个别权威人士、立法参与者的事后言语。
国家首部《立法法》(2000)秉持中央集权的政治理念,限制地方立法权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权,固守已经没落的、不尽合时宜的立法至上观念。(2)在职权和职责关系中,下位法扩大、增加上位法没有授予的职权或者限缩、取消上位法已经设置的职责。凡法治国家,均恪守这一法原则。我们知道,无论是何种形式结构的国家,法制统一是一条不可突破的底线。[7]《宪法》第100条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认为应当适用省政府规章的,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作出裁决。
首先,乔晓阳对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表示了一些担忧:一是,立法主体增多,在普遍开花的情况下,给一个省范围内的法制统一就会带来新挑战。[10]《立法法》第89条遗留了一个问题,即在本省、自治区的政府规章—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关系中,发生法律冲突之后如何确定两者的效力?本文认为,在这个关系中,因不能确定为上下位法关系,因此,我们可以参照《立法法》第95条第2款规定,在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省政府提出意见,省政府认为应当适用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在该市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如在汪园黔诉分宜县林业局、分宜县公安局林业分局行政处罚案中,法院认为:原告汪园黔提出其在胶合板被扣押的15天内补办了木材运输证,根据《江西省木材运输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应予以放行,并认为被告作出没收原告胶合板的处罚后又以7000元的价格卖给原告与法律相违背。四、结语 本文结论是,《立法法》修改扩大了地方立法主体,但在立法事项上作了实体限制。
根据这一规定,法律将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权力授予省级人民政府,性质上行政权。与宪法相抵触者,无效。
(二)特定事项 设区的市立法属于国家最低层级的立法,地方性是它的立法特色。因此,将它的立法权限于一个特定事项范围之内,作为一项立法政策通过《立法法》修改确定下来,旨在确保国家的法制统一。(二)限制手段 那么,《立法法》采用了何种限制手段呢?要回答这个问题,可能还得先看看实际的国情。宪法为国家最高法,一切法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即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这一规定本质上是设区的市用地方人大的立法权代行了省级政府的行政权,是否属于下位法(地方性法规)与上位法(法律)相抵触,是值得商榷的。
[31] 但是,对于一种权力的赋予条款而言,限制条款具有唇齿条款的功能。因此,通过限制条款来落实《宪法》第5条第2款,目的十分明确。
城乡管理除了包括对市容、市政等事项的管理,也包括对城乡人员、组织的服务和管理以及对行政管理事项的规范等。从环境保护看,按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范围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等。
从另一个角度看,对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施加这样的限制手段是否符合国情,也并非不能讨论的问题。[3][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00—101页。即《立法法》第72条第2款规定: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19]这种有限的自主性立法旨在兼顾地方性差异。
[37]冯祥:《论地方立法权的范围》,《行政法学研究》2017年第2期。如城乡建设既包括城乡道路交通、水电气热市政管网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也包括医院、学校、文体设施等公共设施建设。
但是,如没有立法解释来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则这种限制手段恐怕难以达到目的。[35](2)程序限制手段采用了事先批准(地方性法规)和事后备案审查。
授予设区的市以立法权,就凸显了这一区划在现实中的地位,以及在推动地方民主制度发展中的作用。正如有学者所说:地方立法权扩张是规范问题,也是功能性问题。